一、公司登记、合伙企业登记、私营企业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企业法人登记、非法人企业营业登记
办理依据:
1、公司登记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2、合伙企业登记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3、私营企业登记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办理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5、企业法人登记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6、非法人企业营业登记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第七条
办理条件:
1、公司登记办理条件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2、合伙企业登记办理条件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出资权属证明;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
交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3、私营企业登记办理条件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申请人应当向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关证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独资企业申请人是指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申请人是指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是指投资者推举的企业负责人。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时,除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其他合伙人、其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二) 场地使用证明。
(三) 验资证明。
(四)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建筑设计、施工、交通运输、食品生产、药品生产、印刷、旅店、外贸、计量器具制造等行业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五)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私营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件。合伙企业的申请书应当经合伙人签署,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书应当经董事会签署。
私营企业歇业,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资产清理和处分证明、债务清理证明、完税情况证明,经核准后,收缴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图章,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合伙企业歇业时,应当提交合伙人的歇业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歇业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有关证件。
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办理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 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5、企业法人登记办理条件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申请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申请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 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 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
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非法人企业营业登记办理条件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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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工商所、注册科、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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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岗位
名称 |
执 法 责 任 |
执法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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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岗 |
注册科企业受理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经工商所签署意见的企业档案材料进行书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对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入登记办理时限。并签署受理意见。 |
注册科企业
登记受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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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调查岗 |
对申请许可企业登记、变更、注销事项进行实地调查,并如实签署实地调查意见 |
企业专管员或辖区执法人员或指定工商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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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调查
审核岗 |
工商所所长对单位人员实地调查情况和企业登记情况核实审查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局注册科 |
工商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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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岗 |
对受理人员受理的材料齐全的企业档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
注册科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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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责任人 |
对经过初审的企业档案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审批意见。 |
主管注册登记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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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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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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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岗 |
收取注册登记费 |
注册科发照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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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照岗 |
对程序合法、材料齐全、予以核准登记的企业打印并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
注册科发照人员 |
年度目标:依法登记注册率达100%,限时办结率达100%。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办理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办理条件:1、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应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1)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证照、保险凭证;
(2)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3)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4)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2、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1)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1)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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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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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岗位
名称 |
执 法 责 任 |
执法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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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岗 |
对所辖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材料进行书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对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签署受理意见报所长审批。 |
个体专管员或辖区执法人员或指定工商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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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岗 |
工商所所长对经过初审合格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进行审批,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即可发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工商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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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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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个体工商户
注册登记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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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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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
年度目标:依法登记注册率达100%,限时办结率达100%。
三、企业动产抵押合同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办理条件:
1、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抵押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抵押双方共同签署的确认书;
4、抵押双方共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5、抵押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抵押物清单一式三份;
6、集体企业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有限公司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7、抵押双方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证明;
8、抵押物原始发票复印件和评估报告;属国有资产的提供产权证书;
9、抵押人、抵押权人、登记机关共同签署的现场勘验记录表;
10、属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提供《公司章程》;
11、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办理时限: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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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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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岗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执法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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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岗 |
1、收取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2、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 |
监管科合同登记受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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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岗 |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 |
监管科合同登记初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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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岗 |
对初审资料进行核审,提出办理建议 |
监管科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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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责任人 |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书面决定; |
主管合同登记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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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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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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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证 岗 |
向申请人颁发《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
监管科发证人员 |
年度目标:依法登记注册率达100%,限时办结率达100%。
四、户外广告登记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第24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五款。
办理条件: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2、营业执照;3、广告合同;4、场地使用协议;5、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6、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7、委托书;8、申请车身广告,还应该提交行车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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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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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岗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执法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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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岗 |
1、收取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2、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 |
监管科广告登记受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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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岗 |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 |
监管科广告登记初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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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岗 |
对初审资料进行核审,提出办理建议 |
监管科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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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责任人 |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批准发证 |
主管广告登记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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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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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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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证 岗 |
向申请人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
监管科发证员 |
年度目标:依法登记注册率达100%,限时办结率达100%。
五、商品展销会登记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第240;《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四条。
办理条件:
1、 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2举办商品
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3、商品展销会场使用证明;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报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办理时限: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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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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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岗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执法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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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岗 |
1、收取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2、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 |
监管科受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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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岗 |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 |
监管科初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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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岗 |
对初审资料进行核审,提出办理建议 |
监管科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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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责任人 |
批准发证 |
主管商品展销会登记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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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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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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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证 岗 |
向申请人颁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
监管科商品展销会发证人员 |
年度目标:依法登记注册率达100%,限时办结率达100%。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1、 办理条件:(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
准申请书;(二)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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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注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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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岗位名称 |
执 法 责 任 |
执法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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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批岗 |
受理并审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的予以核准,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驳回,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
注册科名称核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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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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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科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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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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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注册登记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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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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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
年度目标:依法登记注册率达100%,限时办结率达100%。
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职权分解及确定行政处罚责任表
一、 简易程序
办理时限: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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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各工商所、经济检查队、监管科、消保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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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岗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执法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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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笔录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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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作案现场进行检查并作出书面记录 |
具有执法资格的工商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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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集必要证据岗 |
搜集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证据 |
具有执法资格的工商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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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岗 |
对违法活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
具有执法资格的工商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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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收缴罚没款岗 |
开据罚没款收据、收缴罚没款 |
具有执法资格的工商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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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入库岗 |
罚没款上缴省财政专户 |
各办案机构内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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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材料归档岗 |
案件材料的装订、保管 |
各办案机构法制员 |
|
承办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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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商所、经济检查队、监管科、消保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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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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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行政执法的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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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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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
年度目标:依法处罚率达100%,执行率达100%。
二、一般程序
办理时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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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各工商所、经济检查队、监管科、消保科、注册科、办公室、财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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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岗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执法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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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建议岗 |
1、发现案源2、拟定案件承办人3、填写立案审批表建议立案 |
各办案机构负责人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商执法人员 |
|
立案审核岗 |
1、审核是否具备立案条件
2、建议上报主管局长审批立案 |
法制机构经办人及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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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批准岗 |
是否批准立案 |
局主管领导 |
|
调查取证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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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作案现场进行检查并作出书面记录 |
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商执法人员 |
|
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提取有关证据。 |
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商执法人员 |
|
对证人的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提取有关证据。 |
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商执法人员 |
|
对当事人涉案的成批物品,从中抽取个别或部分物品以用于化验、鉴定,并制作记录。 |
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商执法人员 |
|
调查取证岗 |
申请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相应
的鉴定并填写鉴定委托申请有关事项审批表 |
各办案机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 |
|
审核是否需要鉴定 |
法制机构经办人及负责人 |
|
批准是否予以鉴定 |
局主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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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向相关单位发出查询告知文书并填写协助查询有关事项审批表 |
各办案机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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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是否需要协助查询 |
法制机构经办人及负责人 |
|
批准是否进行协助查询 |
局主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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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委托其它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并填写委托调查函 。 |
各办案机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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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是否需要委托调查 |
法制机构经办人及负责人 |
|
批准是否进行委托调查 |
局主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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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扣留涉案财物通知书,并填写协助扣留有关事项审批表 |
各办案机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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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是否需要协助扣留 |
法制机构经办人及负责人 |
|
批准是否进行协助扣留 |
局主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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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请对涉案财物进行扣留、封存,并填写扣留、封存有关事项审批表 |
各办案机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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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是否需要扣留、封存 |
法制机构经办人及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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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是否进行扣留、封存 |
局主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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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封存涉案财物 |
各办案机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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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扣留、封存的涉案财物进行保管 |
各办案机构负责人及内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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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请对涉案财物进行解除扣留、封存,并填写解除扣留、封存有关事项审批表 |
各办案机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 |
|
审核是否需要解除扣留、封存 |
法制机构经办人及负责人 |
|
批准是否解除扣留、封存 |
局主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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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扣留、封存的涉案财物 |
各办案机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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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案件
调查终结报告岗 |
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案件承办人 |
|
案件初审岗 |
对承办人送审的案件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本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 |
各办案机构法制员 |
|
案件审核岗 |
对法制员送审的各办案机构办理的案件进行登记审核,通过审核的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含主管局长)批准,未通过审核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办案机构重新调查。 |
法制机构经办人及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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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岗 |
是否批准办案机构处罚建议 |
局长(含主管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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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加盖本局行政印章 |
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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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
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商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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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听证告知书并加盖本局行政印章 |
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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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听证告知书 |
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商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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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组织岗 |
制作听证通知书 |
法制机构经办人及负责人 |
|
送达听证通知书 |
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商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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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召开听证会 |
法制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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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听证笔录 |
法制机构经办人 |
|
制作听证报告 |
法制机构经办人及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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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岗 |
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各办案机构法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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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核岗 |
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制机构经办人及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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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批准岗 |
批准行政处罚决定书 |
局长(含主管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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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岗 |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本局行政印章 |
各办案机构法制员及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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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岗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商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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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物资保管岗 |
罚没物资入库、保管 |
财务科负责管理罚没物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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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入库岗 |
上缴省财政专户 |
各办案机构内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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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岗 |
申请强制执行并填写申请强制执行有关事项申请表 |
各办案机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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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审核岗 |
审核是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 |
法制机构经办人及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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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批准岗 |
批准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
局主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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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递交岗 |
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案件相关材料 |
法制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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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物品处理岗 |
对罚没物资销毁、变价处理等情况上报审批,并对销毁、变价处理等情况制作笔录 |
财务科经办人及负责人、局主管领导、各办案机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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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材料装订岗 |
装订案件材料 |
各办案机构法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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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材料归档岗 |
保管案件材料 |
局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 |
年度目标:依法处罚率达100%,执行率达100%。
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
行政处罚职权分解及确定行政处罚责任表
办理时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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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各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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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岗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执法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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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建议岗 |
1、发现案源;2、拟定案件承办人3、填写立案审批表建议立案 |
具有执法资格的工商执法人员 |
|
立案审核岗 |
1、审核是否具备立案条件;
2、建议上报所长立案 |
各工商所法制员 |
|
立案批准岗 |
是否批准立案 |
各工商所所长 |
|
现场检查笔录岗 |
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作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 |
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商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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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询问岗 |
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提取有关证据。 |
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商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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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证人证言岗 |
对证人的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提取有关证据。 |
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商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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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核岗 |
对承办人送审的案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 |
各工商所法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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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前批准岗 |
是否批准承办人行政处罚建议 |
各工商所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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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制作岗 |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加盖本所印章 |
案件承办人、法制员及各工商所内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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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岗 |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
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商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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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审核、制作岗 |
草拟、审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各工商所案件经办人及法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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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批准岗 |
批准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各工商所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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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岗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商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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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物资保管岗 |
罚没物资入库保管 |
工商所负责人及内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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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入库岗 |
上缴省财政专户 |
各工商所内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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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岗 |
申请强制执行并填写申请强制执行有关事项申请表 |
各工商所所长及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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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审核岗 |
审核是否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 |
法制机构经办人及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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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责任人 |
批准申请强制执行 |
局主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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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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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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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递交岗 |
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案件相关材料 |
局法制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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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处理记录岗 |
对罚没物资销毁、变价处理等情况上报审批,并对销毁、变价处理等情况制作笔录 |
财务科经办人及负责人、局主管领导、各办案机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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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材料装订岗 |
装订案件材料 |
各办案机构法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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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材料归档岗 |
保管案件材料 |
工商所档案管理员 |
年度目标:依法处罚率达100%,执行率达100%。
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强制职权分解及确定行政强制责任表
行政强制项目
1、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2、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3、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4、、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5、、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6、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7、封存、扣留有迹象转移、隐匿、销毁的与商品交易市场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8、封存、扣留、冻结有明显转移、隐匿、销毁意图或迹象的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9、、扣留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10、责令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11、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商品交易市场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
12、查封、扣押与传销有关的合同、票据、财簿以及其他资料
13、查封、扣押用于从事传销活动的工具、设备、产品(商品)等财物
14、暂停对涉嫌传销的单位、组织者办理结算业务
15、查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16、查封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17、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18、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19、冻结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
20、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21、查封擅自从事报废汽车经营活动
22、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
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5、《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6、《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9、《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1、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
12、《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
13、《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
14、《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
15、《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6、《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办理条件:
办理时限: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日,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扣留的期限为10日;其它情况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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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各工商所、经检队、监管科、消保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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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岗位名称 |
执 法 责 任 |
执法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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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岗 |
1、发现案源2、建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3、填写申请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4、报所长审批 |
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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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责任人 |
是否批准扣留,报法制机构核审 |
各工商所、经检队、监管科、消保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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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审岗 |
1、对照法律条款2、签署核审意见 |
法制机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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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责任人 |
依照申请行政强制措施建议作出批准意见 |
主管行政执法的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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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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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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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岗 |
按照局长批准意见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
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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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财物保管岗 |
1、扣留:入库保管
2、封存:(1)执法人员加贴封条;(2)保管人出具不得随便动用保证书。 |
1、扣留:财务人员
2、封存:案件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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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措施解除岗 |
1、行政强制措施届满或案件处理完毕,写出解除申请。2、报送法制机构核审。3、报送主管局长审批。4、执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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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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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执法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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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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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行政执法的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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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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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
年度目标:依法实施率达100%,限期办结率达100%。
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征收职权分解及确定行政征收责任表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征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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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注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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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岗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执法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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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通知岗 |
根据核准通知及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开具行政审批缴费通知单 |
注册科企业登记受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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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岗 |
根据缴费通知单及省工商局规定的票据填制规则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 |
注册科企业登记受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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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岗 |
根据征收情况,当天必须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汇缴专户” |
注册科企业登记受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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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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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科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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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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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注册登记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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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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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
年度目标:依法征收率达100%,及时、足额入库率达100%。
二、个体工商户(含个体合伙)注册登记费
办理依据: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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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各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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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岗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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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通知岗 |
根据核准通知及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开具行政审批缴费通知单 |
承办机构登记受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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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岗 |
根据缴费通知单及省工商局规定的票据填制规则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 |
承办机构内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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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岗 |
根据征收情况,当天必须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汇缴专户” |
承办机构内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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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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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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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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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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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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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
年度目标:依法征收率达100%,及时、足额入库率达100%。
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裁决职权分解及确定行政裁决责任表
企业名称裁决
办理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办理条件:1、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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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注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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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岗位名称 |
执 法 责 任 |
执法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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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岗 |
对企业名称发生争议的企业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依照受理在先的原则核定,并签署受理意见。 |
注册科受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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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岗 |
对受理人员签署意见的材料进一步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查。 |
主管领导和
上级主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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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岗 |
对辖区内出现的名称争议,由局法制科代表工商局进行裁决;对不同辖区的名称争议,报上级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
本局法制科
和上级主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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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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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科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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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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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注册登记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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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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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
年度目标:依法裁决率达100%,限时办结率达100%。
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检查职权分解及确定行政检查责任表
行政检查项目
1、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合伙企业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3、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4、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5、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6、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监督检查
7、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8、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9、对拍卖行为的监督检查
10、对种子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11、对文物保护行为的监督检查
12、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13、对合同的监督检查
14、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15、对经营野生动物行为的监督检查
16、对物品寄递行为的监督检查
17、对药品经营单位登记、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18、对烟草经营单位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19、对台湾同胞投资行为的监督检查
20、对民用航空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21、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22、对商业银行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23、对保险公司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24、对私营企业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25、对公司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26、对企业法人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27、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28、对传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29、对直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30、对经营殡葬设备行为的监督检查
31、对营业性演出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32、对生猪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33、对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34、对出版单位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35、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监督检查
36、对粮食经营者登记、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37、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38、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39、对印刷业经营者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40、对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41、对企业名称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42、对城乡集市贸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43、对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44、对提供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45、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46、对非法招用童工行为的监督检查
47、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48、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49、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监督检查权
50、对企业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51、对经纪人经纪行为的监督检查
52、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督检查
53、对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督检查
5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
55、对鲜茧收购单位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56、对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57、对境外就业中介行为的监督检查
58、对企业年度检验行为的监督检查
59、对农药经营单位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60、对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十六条,第六十五至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九至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四十四、四十五、五十、五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四条;《广告管理条例》第五、十八、二十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十五、十七至二十七条;《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二、十五、十六、十九、二十条;《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至十六条;《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至二十条;《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三至二十一条;《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八至二十二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七至二十一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三条、第十三至十九条;《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十五条;《河南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条;《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三至七条、第九、十五、十六、十八、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八、三十、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所受理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第二、六至十一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一、二十二、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条、二十六、二十七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至七条;《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至十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至十一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至九条第一款、第十条;《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至七条;《关于禁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至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及《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至第十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及《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至四条、第六条、第十二至十九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七十三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七十二、七十三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四十九条;《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十七至二十五条;《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十七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第二、六、十、十一、十六、十八、二十一;《郑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二款、第十六至十九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六、五十九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四十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九十、九十二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四、十一、十二、十六、十八、七十六条第二款、七十八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河南省烟草专卖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六项。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六十四、六十八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六、二十一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七、九十一、一百三十二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五至十七、十九、四十、四十一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四、八、十四、二十三、三十六、四十、五十八至六十六、六十八至七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一、三、十八、二十条;《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四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款、第十四、十七、二十、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三条。
27、《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郑州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第四、十三、十五、二十八、三十六至三十九条;《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四、十至二十二条。
28、《禁止传销条例》第四至十条、第十三、十四、十八条第一款、十九条第一、二款、二十三至二十七条及《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第二至四条。
29、《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十四条第一款、三十五至三十七、三十九至四十七、四十九至五十二条。
30、《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十二条第二款、十四条第二款、五十一条第二款。
3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33、《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至四十、五十五、六十三条
34、《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十八、三十二、三十七、五十五、六十四、六十五条
3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项、第六、二十九条第二款、五十七、六十三条。
36、《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九、十、十四、十九、三十七、四十一、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五、四十六、四十八条。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六至五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3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十三、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四十、四十一条。
39、《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一、三十四、四十三条
4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二十、二十六、二十七条第一款、二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实施办法》第二、四十至四十四条。
42、《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十七条第二款、十八、二十二、二十八、三十条第一款、三十二条。
43、《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第九条。
44、《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二、二十八条。
4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五、十一条第五款、十三、二十七、三十三、三十四条。
4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
47、《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三、四条第一款、第五至九条。
48、《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六、八条。
49、《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二、三、六、八、
50、《企业名称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及《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五、十六条。
51、《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五、十九、二十条第三款、二十一至二十三条。
52、《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四、五、八、九、十一、十七条。
53、《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至十四条。
54、《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六、七、十一条。
55、《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至六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至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七至四十六条。
56、《蚕丝流通管理办法》第五、八、十八、十九、二十条。
57、《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第二、八、十、十一条。
58、《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九、三十三、三十七条
59、《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三、五条、第十至十七条、第十九到二十一条。
60、《河南省农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三十八条。
61、《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至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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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各工商所、经检队、监管科、注册科、消保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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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岗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执法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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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岗 |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进行现场检查;
2、制作检查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确认笔录并签名、盖章;
3、需要抽样的,制作抽样检查笔录,抽取样品,并由被检查人确认笔录和抽取物品,并签名、盖章。 |
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
|
承办责任人 |
|
各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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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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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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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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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
年度目标:依法检查率达100%
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
执法职权分解及确定执法责任表
一、取缔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7)、《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8)、《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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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各办案机构 |
|
承办岗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执法责任人 |
|
取缔建议岗 |
1、发现案源
2、调查取证
3、制作建议取缔文书
4、报送法制机构核审 |
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
|
取缔核审岗 |
1、核审取缔是否具有管辖权、事实
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2、修改建议文书
3、作出核审意见 |
法制机构经办人及负责人 |
|
审核责任人 |
1、阅建议文书及核审意见
2、作出批准意见 |
主管行政执法
领导 |
|
审批责任人 |
|
局长 |
|
文书制作岗 |
根据核审意见和批准意见,制作取缔文书 |
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
|
送达岗 |
1、送交当事人取缔文书
2、制作送达回证 |
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
|
执行岗 |
在规定期限内取缔当事人违法行为 |
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
年度目标:依法取缔率达100%,执行率达100%。
二、备案
1、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备案,经纪执业人员情况及聘用、解聘合同备案,租赁柜台的租赁合同备案,商品展销会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审查情况备案,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备案,广告收费标准备案,户外广告内容备案。
办理依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办理条件:
办理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备案需提交:1、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复印件;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的展示日期;4、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5、其他材料。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办理经纪执业人员情况及聘用、解聘合同备案需提交: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纪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
办理租赁柜台的租赁合同备案需提交 :提交租赁柜台的租赁合同、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办理商品展销会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审查情况备案需提交:举办单位按照《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审查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的情况,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办理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备案需提交: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书面材料料、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办理广告收费标准备案需提交:广告经营者制订的广告收费标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办理户外广告内容备案需提交:户外广告样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
承办机构:监管科 |
|
承办岗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执法责任人 |
|
受 理 岗 |
1、收取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2、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 |
监管科受理人员 |
|
初 审 岗 |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 |
监管科初审人员 |
|
审 核 岗 |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备案决定 |
监管科科长 |
|
审核责任人 |
|
主管市场、合同监督领导 |
|
审批责任人 |
|
局长 |
年度目标:依法备案率达100%,限期办结率达100%。
2、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备案、公司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章程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企业法人主管部门改变备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备案、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备案、公司成立清算组备案、公司成立分公司备案
办理依据:
1、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备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公司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章程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企业法人主管部门改变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
5、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
6、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7、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备案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8、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备案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
9、公司成立清算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0、公司成立分公司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
办理条件:
1、 称牌匾简化备案办理条件:(一)全体投资
人签署的牌匾简化备案申请;(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四)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 公司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章程备案办理条
件:
(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二)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三)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四)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办理条件:(一)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变更后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身份证明;(四)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五)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企业法人主管部门改变备案办理条件:(一)、企业改变主管部门的申请;(二)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四)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办理条件:(一)加盖企业(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备案书;(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办理条件:(一)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7、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备案办理条件:(一)异地工商部门准许其经营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材料;(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8、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备案办理条件:(一)准许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的相关证件;(二)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9、公司成立清算组备案办理条件:(一)全体股东签署的成立清算组的备案申请;(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0、公司成立分公司备案办理条件:(一)分公司营业执照及加盖公司印章的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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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注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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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岗位名称 |
执 法 责 任 |
执法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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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岗 |
审查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退回补正。 |
注册科受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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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岗 |
对已受理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
注册科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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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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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注册登记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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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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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
年度目标:依法备案率达100%,限期办结率达100%。
三、责令改正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1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
(14)、《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
(15)、《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20)、《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21)、《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2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2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2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3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3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六条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4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43)、《郑州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第三十七条
(44)、《郑州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第三十八条
(45)、《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46)、《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4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48)、《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
(50)、《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51)、《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52)、《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5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
(54)、《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
(55)、《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
(56)、《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
(57)、《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五条
(58)、《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
(59)、《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七条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61)、《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
(6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67)、《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
(68)、《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
(69)、《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
(70)、《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71)、《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72)、《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六条
(73)、《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七条
(74)、《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八条
(75)、《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九条
(76)、《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7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7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7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8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8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8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8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8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86)、《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
(87)、《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第九条
(88)、《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款
(89)、《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90)、《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91)、《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92)、《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93)、《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94)、《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95)、《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96)、《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97)、《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98)、《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99)、《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100)、《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10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
(10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
(104)、《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
(105)、《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
(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
(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
(109)、《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10)、《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11)、《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112)、《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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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各办案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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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岗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执法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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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文书制作岗 |
1、发现违法行为
2、对照相应法律条款
3、制作文书 |
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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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文书送达岗 |
1、送交当事人责令改正文书
2、制作送达回证 |
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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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执行岗 |
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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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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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办案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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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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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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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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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
年度目标:依法实施率达100%,执行率达100%。
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办理时限: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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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各办案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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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岗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执法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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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岗 |
1、发现安源
2、调查取证
3、制作文书
4、报送法制机构核审 |
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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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审 岗 |
核审是否具有管辖权、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作出核审意见。 |
法制机构经办人及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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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岗 |
1、审阅承办机构建议及核审意见
2、作出批准意见 |
主管行政执法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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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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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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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岗 |
1、送达当事人
2、制作送达回证 |
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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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岗 |
1、清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加封
3、要求当事人出具委托保管书 |
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
年度目标:依法实施率达100%,限期办结率达100%。
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分工
一、 局长付智敏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全面工作,是本局行政
执法工作审批责任人。
二、 副局长王和平负责本局广告监督管理、商标监督管
理、市场监督管理、合同监督管理、公平交易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查处传销及走私贩私工作,分管岳村工商所、刘寨工商所、白寨工商所、曲梁工商所行政执法工作,是本局广告监管督管理、商标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合同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审核责任人。
三、 副局长魏德文负责本局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及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分管市区工商所、大隗工商所、来集工商所、超化工商所行政执法工作,是本局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审核责任人。
四、 副局长刘辰昌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办案、财务管理、
12315投诉工作,分管牛店工商所、尖山工商所、经济检查队行政执法工作,是本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审核责任人。
五、 副局长孟文建负责本局办公室、人教、纪检工作,分
管新华路工商所行政执法工作。
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