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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
】来源: 时间:2008-10-17 17:46:50 浏览人次

 

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
 
目    录
 
第一章  注册登记监督管理      (2-36)
第二章  市场监督管理          (37-95)
第三章  公平交易管理          (96-120)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121-142)
第五章  广告监督管理          (143-161)
第六章  商标注册管理          (162-173)
 
 
 
 
 
 
 
 
 
 
 
 
 
 
 
 
 
 
第一章注册登记监督管理
 
一、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至7%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取得登记后实施一般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4、二次以上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取得登记后实施骗贷、恶意负债等行为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3%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9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取得登记后实施一般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造成危害后果的;取得登记后实施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取得登记后进行骗贷、恶意负债等行为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9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至7%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虚假出资金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取得登记后实施一般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4、二次以上实施虚假出资行为的;取得登记后实施骗贷、恶意负债等行为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13%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四、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抽逃出资数额5%至7%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抽逃出资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抽逃出资并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抽逃出资数额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4、二次以上实施抽逃出资行为的;取得登记后为逃避债务等目的恶意抽逃出资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抽逃出资数额13%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1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五、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未依法通
知或公告债权人
1、逾期1个月以下的;主观过错较轻的;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2、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3个月以上的; 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7条第1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至6%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5条第2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7条第2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次以上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8条第1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九、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
遗漏的报告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至2倍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所得收入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违反规定过错
较重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所得收入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8第2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十、冒用公司或者分公司名义
1、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主观过错较轻的;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冒用公司名义进行违法活动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恶意冒用公司名义,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责令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登记的:
1、逾期不登记在1个月以下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2、逾期不登记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登记在6个月以上的;擅自变更并且实施一般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4、因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受到过处罚或被责令改正后,再次实施擅自变更行为的;擅自变更并且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变更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经营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按照本基准第八十三条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2条第2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二、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1、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主观过错较轻的;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5万元至7万元的罚款;
2、经营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进行一般违法活动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实施严重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3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
责令10日内办理备案,逾期未办理的:
1、逾期未办理在10日以下的,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
2、逾期未办理在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处以5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未办理在30日以上的,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第2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1、逾期年检在3个月以下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2、逾期年检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年检在6个月以上的;逾期年检并且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6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五、公司在年检中隐藏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1、隐瞒一般真实情况,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隐瞒重要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6条: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
(一) 出借营业执照
1、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2、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造成危害后果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1、出租、转让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2、出租、转让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出租、转让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从事一般违法活动的;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出租、转让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从事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伪造、涂改营业执照
1、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从事一般违法活动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造成危害后果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从事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7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七、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至2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8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非公司企业法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
1、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2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涉及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按本基准第八十三条执行。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1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取得登记后实施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取得登记后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取得登记后进行骗贷、恶意负债等行为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2项: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非公司企业法人)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骗取营业执照后实施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骗取营业执照后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 骗取营业执照后进行骗贷、恶意负债等行为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2项: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非公司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擅自变更在1个月以下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变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2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变更在6个月以上的;二次以上实施擅自变更行为的;擅自变更并且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本基准第八十三条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3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非公司企业法人)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从事违法活动的;二次以上实施的;超范围项目较多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需要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按本标准第八十三条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4项: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非公司企业法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
(一) 出借营业执照
1、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2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造成危害后果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
1、出租、转让、出卖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2、出租、转让、出卖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2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出租、转让、出卖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从事违法活动的;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伪造、涂改营业执照
1、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从事一般违法活动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2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造成危害后果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从事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6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四、(非公司企业法人)擅自复印营业执照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利用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7项: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非公司企业法人)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7项: 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非公司企业法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2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8项 :抽逃、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七、(非公司企业法人)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责令10日内办理,逾期未办理的:
1、逾期未办理在10日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未办理在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未办理在30日以上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9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十八、(非公司企业法人)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1款第11项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提供虚假文件、证件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4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至5千元的罚款;
2、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第1款第1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三十一、擅自改变企业名称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至2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第1款第2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十二、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至2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第1款第3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5百元至1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第1款第4项: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管理机关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5百元至1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第1款第4项: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5百元至1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第1款第5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后未备案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5百元至1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第1款第5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5千元至1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5千元至1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九、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1、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的;主观过错较轻的;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进行一般违法活动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的;实施严重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第1款第1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两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该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擅自改变原登记事项的,或者应该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从事违法活动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应该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擅自改变原登记事项的,或者应该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经查实后给予通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
四十一、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
1、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2、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1、逾期年检在3个月以下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年检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5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年检在6个月以上的;逾期年检并且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9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1、逾期年检在3个月以下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年检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年检在6个月以上的;逾期年检并且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9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四、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1、经营额在3万元以下的;主观过错较轻的;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5千元至1万元的罚款;
2、经营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冒用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95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6条: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五、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
(一)一般情节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5千元至1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严重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5万元至7万余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取得登记后实施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取得登记后进行骗贷、恶意负债等行为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93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7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六、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至3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94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七、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责令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登记的:
1、逾期不登记在1个月以下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
2、逾期不登记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擅自变更在6个月以上的;二次以上实施擅自变更行为的;擅自变更并且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经营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按照本基准第八十三条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95条第2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8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八、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责令10日内办理备案,逾期未办理的: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九、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1、隐瞒一般真实情况,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3、隐瞒重要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1、逾期年检在3个月以下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年检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年检在6个月以上的;逾期年检并且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2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十一、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至2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4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二、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一) 出借营业执照
1、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至3千元的罚款;
2、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造成危害后果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5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1、出租、转让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至3千元的罚款;
2、出租、转让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出租、转让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伪造、涂改营业执照
1、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3千元至5千元的罚款;
2、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从事一般违法活动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造成危害后果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从事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5条: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十三、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3、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3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6条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五十四、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4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7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五、涂改、出租、转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1、出租、转让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出租、转让所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3、出租、转让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5条第1款: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3条第1款: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十六、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1、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从事一般违法活动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造成危害后果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从事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5条第2款: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4条 :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五十七、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下,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经营涉及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按本基准第八十三条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7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
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八、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责令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登记的:
1、逾期不登记在1个月以下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登记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变更在6个月以上的;二次以上实施擅自变更行为的;擅自变更并且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经营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按照本基准第八十三条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7条第2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8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九、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备案分支机构
责令10日内办理备案,逾期未办理的: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1、逾期年检在3个月以下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年检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情节的;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年检在6个月以上的;逾期年检并且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第1款: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一、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1、隐瞒一般真实情况,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3、隐瞒重要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第2款: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二、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1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1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四、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2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五、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1、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从事一般违法活动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造成危害后果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从事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3条第2款: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六、私营企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
1、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2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涉及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按本基准第八十三条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36条第1款第1项: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私营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
六十七、私营企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取得登记后实施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取得登记后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取得登记后进行骗贷、恶意负债等行为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36条第1款第2项: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私营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十八、私营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从事违法活动的;二次以上实施的;超范围项目较多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需要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按本基准第八十三条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36条第1款第3项: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私营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三)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十九、私营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从事违法活动的;二次以上实施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36条第1款第4项: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私营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
七十、出租、转让、出卖、伪造、涂改或者擅自复印私营企业营业执照
(一)擅自复印营业执照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2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利用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
1、出租、转让、出卖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2、出租、转让、出卖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2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出租、转让、出卖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从事违法活动的;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伪造、涂改营业执照
1、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从事一般违法活动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2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造成危害后果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从事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36条第1款第5项: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私营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五)出租、转让、出卖、伪造、涂改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
七十一、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
1、出租、转让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
2、出租、转让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3、出租、转让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造成危害后果的;从事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第2款: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七十二、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
1、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从事一般违法活动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造成危害后果的;拒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从事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第3款: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三、个体工商户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
1、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下,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的,处1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的,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2、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下的,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3、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4、经营涉及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按本基准第八十三条执行。
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四、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第1款第1项: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
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五、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从事违法活动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第1款第2项: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
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六、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经营方式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从事违法活动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第1款第3项: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
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七、个体工商户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3、从事违法活动的;多次实施的;超范围项目较多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4、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需要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按本基准第八十三条执行。
    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第1款第3项: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
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八、个体工商户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从事违法活动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第2款: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七十九、个体工商户不缴纳管理费
1、逾期不缴纳在10日以下的,处以1倍罚款;
2、逾期不缴纳在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处以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3、逾期不缴纳在30日以上的,处以1.5倍至2倍罚款。
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第4款: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至2倍的罚款。
八十、未申请注册登记、擅自开业擅自从事《郑州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生产经营活动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故意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2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郑州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第36条: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申请注册登记的、擅自开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营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十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注册登记不实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至2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故意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郑州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第37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十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将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虚报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1千元至2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故意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郑州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第38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和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章 市场监督管理
 
八十三、无照经营
(一)一般无照经营行为,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无照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下,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2、无照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无照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无照经营涉及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比照以上规定,提高一个阶次处罚。
(二)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无照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下,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无照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违法经营额在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无照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违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无照经营涉及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比照以上规定,提高一个阶次处罚。
(三)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无照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处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2、无照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无照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一)为一般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3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5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五、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
(一)、立即改正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至7%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情节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7%以上12%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明显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2%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二)、拒不改正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至1.5倍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情节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明显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6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八十六、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非法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非法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至7倍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七、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八十八、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5倍至6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违法活动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4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九、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5倍至6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违法活动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9条第2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5倍至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处20万元至25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违法活动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5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5倍至6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违法活动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55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九十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5倍至6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违法活动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9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三、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2倍至3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违法活动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2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四、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1倍至1.5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处5千元至1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违法活动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3条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九十五、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1倍至1.5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处5千元至1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违法活动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3条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九十六、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1倍至1.5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处5千元至1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违法活动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3条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九十七、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1倍至1.5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处5千元至1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违法活动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3条第4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九十八、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违法活动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60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九十九、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拍卖佣金1倍至2倍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拍卖佣金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拍卖佣金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62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百、委托人参与竞买或委托人他代为竞买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拍卖成交价5%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拍卖成交价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拍卖成交价1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64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65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二、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未按规定备案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三、拍卖企业未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并未向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四、拍卖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3)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五、拍卖企业未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二次以上实施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7)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六、拍卖企业未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二次以上实施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7)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七、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少于2天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二次以上实施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7)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八、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二次以上实施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7)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九、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处5万元至10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违法活动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20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一百一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处5万元至10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违法活动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20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第4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一百一十一、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处5万元至10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违法活动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20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第5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一百一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处2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违法活动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违法所得5万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3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一百一十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处2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违法活动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违法所得5万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3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一百一十四、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处2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违法活动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违法所得5万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3条第3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一百一十五、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至2倍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违法活动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1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一十六、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
(一)、一般情节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5%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明显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严重
1、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至2倍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明显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第2款: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一十七、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违法活动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违法所得2万元,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0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 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百一十八、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2千元至3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违法活动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4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一十九、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至6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违法活动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5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一百二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2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1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二十一、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1千元至5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4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二十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1千元至5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4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二十三、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1千元至5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4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二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1千元至5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4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二十五、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违法经营总额20%至25%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违法经营总额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明显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违法经营总额3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1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一百二十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实物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实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明显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实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二十七、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明显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第1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一百二十八、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明显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第1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一百二十九、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实物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实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明显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实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8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明显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第1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9条: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下。
一百三十一、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明显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第1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9条: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下。
一百三十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三、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明显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6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四、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至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2千元至5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违法活动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9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三十五、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1千元至2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明显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2条第1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一百三十六、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1千元至2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明显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2条第2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一百三十七、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1千元至2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明显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2条第3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一百三十八、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1千元至2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明显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2条第4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一百三十九、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1、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1千元至2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明显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2条第5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一百四十、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
(一)、一般情节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3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明显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严重
1、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10万元至14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明显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四十一、特许人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一)、一般情节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3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明显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严重
1、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10万元至14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恶意明显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四十二、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1、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处5千元至1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