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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2007年新增加)
】来源: 时间:2008-11-12 09:25:07 浏览人次

 

 

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2007年新增加)

 

一、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执法依据

单位名称: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2、《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

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四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二款

5、《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

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行政执法依据

 

(一)   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7.7.1

2

洗染业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7.7.1

3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

2007.7.26

4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

2007.5.1

5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

2007.5.1

6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7.5.1

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共27项)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洗染业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提交虚假材料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四、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七、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非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处罚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企业登记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登记、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处罚依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企业登记

处罚依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登记、罚款

处罚依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未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十八、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登记、罚款

处罚依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未依照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罚款

处罚依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未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二十一、未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接受年检、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处罚依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处罚依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处罚依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五、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整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六、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罚款

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罚款

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共2项)

一、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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