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2008年11月10日新增加)
一、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执法依据
单位名称: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
5、《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6、《生猪屠宰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7、《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8、《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
9、《商品零售场所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10、《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
行政执法依据
(一) 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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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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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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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7.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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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7.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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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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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猪屠宰条例 |
国务院 |
200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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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8.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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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 |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 |
20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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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
2007.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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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商品零售场所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
200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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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国家工商管理局 |
2007.7.1 |
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共21项)
一、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企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登记、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七、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十一、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十二、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十三、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十四、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五、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六、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条例》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零售场所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零售场所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九、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零售场所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零售场所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零售场所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共1项)
一、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法律依据:
1、《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必须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取得鲜茧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确认(共1项)
法律依据: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